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26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