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明确规定,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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